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宪制正当性

中华新闻社 2020-07-13 08:02

 
  中华新闻社电 7月8日,驻港国安公署挂牌成立,正式履行香港国安法上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之规定,国安公署可在法定情形下经法定批准程式对香港有关国安案件行使直接、全面、完整的闭环管辖权,与最高检、最高法指定的有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行为和活动。
 
  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确立,有显著的宪制正当性:其一,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从管辖权法理而言,有权者管辖是法治通例,各国皆然,而香港国安法仅仅规定国安公署管辖极少数的国安案件,完全符合国安法的国际通例,并高度尊重了香港特区的自治权;其二,从制度能力和现实执法实践来看,完全由香港本地执行和管辖国安法存在能力局限和执行困难,需要中央驻港机构分担,尤其是分流管辖其中的大案要案;其三,香港宪制秩序在应对史无前例之超强社会骚乱与外部干预时,只有日常法治(执法与司法)和基本法第18条紧急状态权条款,缺乏中间性的法律制度屏障,国安法授权驻港机构直接管辖权有助于填充和构筑这一中间屏障,完善香港宪制秩序的层次理性和抗压能力;其四,直接管辖权体现了中央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全面管治权,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依法施政毫无保留的全面支持,有助于增强香港自治能力和管治权威。
 
  直接管辖权与中央管治权在香港国安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是合比例及具有相称性的,从而具有法理及立法科学上的正当合理性。首先,直接管辖权是与香港本地执法管辖权无缝衔接分流的一种后位管辖机制,亦即香港本地执法机构没有能力管辖的案件才由国安公署直接管辖。其次,直接管辖权具有严格的法定限制性,只有符合三种法定情形即複杂涉外案件、本地严重执行困难案件以及重大现实威胁案件其中之一的,才在案件管辖的实体条件上满足了国安公署直接管辖的法律要求。再次,直接管辖权的个案确认程式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宪制特徵,即由特区政府或国安公署作为独立主体提出申请,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在批准时显然需要衡量有关案件是否符合第55条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以及是否适合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最后,直接管辖权还是一柄悬在香港上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可以对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极端化挑战起到预防和威慑作用。
 
  驻港国安公署的直接管辖权还将引入其他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确保这部法律的内在规范一致性和协调性。其一,立法整体上设计成了两个闭环的完全管辖权系统,即香港本地管辖案件完全按照本地法律程式执行,而国安公署管辖案件则按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其二,国安公署在直接管辖案件中承担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环节的角色,侦查结束后需要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审判机关进行审判,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双指定”机制来加以配合,即由最高检指定检察机关,最高法指定审判机关。直接管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依法获得香港国安法、刑事诉讼法上有关诉讼权利和正当程式的严格保护,同时国安公署的有关管辖行为还受到国家监察机关的严格监察。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香港社会甚至国际社会展现国家法治进步与制度文明的具体形象,也是中国“法治走出去”的一个绝佳的窗口和契机。
 
  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国安法设定的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法定机构,对国安案件有直接的法定管辖权,与香港本地管辖权构成完整的国安法执行体系。直接管辖权具有“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下的宪制正当性,在具体制度配置上具有合比例性,注意与香港本地自治权有机结合,是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实施不可或缺的一环。(刘洗涌 田飞龙)

来源:香港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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