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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禁电子烟以来首起案件定罪 烟民罚款五千港币
中华新闻社 2018-11-08 14:27

中华新闻社11月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日前,香港一名26岁男子早前因携带数款、多盒电子烟遇警截查被捕,11月7日,他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销售未经注册药剂制品”、“非法销售”及“管有第一部毒药”三罪成立,合共罚款5,000元(港币,下同),并需支付1万多元化验费。这是特首林郑月娥上月施政报告中宣布将全面禁止电子烟以来首宗定罪案件,惟有关法例仍有待立法会通过才能落实。
据悉,被告人徐某,男,26岁,据称本身是一名电子烟民。案情指,被告声称受朋友所托到旺角一间售卖电子烟的店舖取走数款、多盒电子烟,拟交付予另一人,其间遇警员截查,并将有关电子烟样本交由卫生署化验,结果证实含有微量尼古丁。
由于尼古丁属“第一部毒药”,只能在持牌药商出售;而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亦属需注册才能在本地销售或分销的药剂制品,但卫生署发现该电子烟没有注册,故被警方落案起诉三项罪名。
辩方律师求情指,感化报告显示被告有良好背景,无案底,真诚悔过,认为无需接受感化亦会改过自新及奉公守法。律师又指,被告对现行法律存有误解及被朋友利用下才“误堕法网”,希望获得法庭轻判。
裁判官判刑时称,被告的感化报告正面,相信他并非销售电子烟业务的拥有人,三罪共判罚款5,000元,及须支付卫生署的1万多元化验费。
本案是特首林郑月娥上月施政报告宣布政府将立法禁止进口及销售电子烟后,首宗因出售或管有电子烟而被定罪的案件,惟有关法例仍有待立法会通过才能落实。据食物及卫生局早前回应指,会在2018/19立法会会期内提出法例修订建议,禁止电子烟及其他新型吸烟产品的入口、制造、销售、分发及宣传,但未能提供禁售会涵盖哪些产品,亦未有回应若市民携带入境、自用等会否违法的问题。
今年的8月7日,亦有一名休班男警莫定忠(32岁),在西九龙法院承认去年8月17日於美孚景荔径附近,非法处理600支未完税的加热式电子烟的“烟弹”。该批烟弹价值1,620元,应课税值1,143.6元。他因而被判一项「处理应课税品条例适用的货品」罪成,罚款6,000元。被告求情指是替朋友收取邮递包裹,不知内有烟弹,但调查未能找到被告所述朋友,而涉案的烟弹生产商,案发时未有在港推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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