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个别图片公司或律师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获利
中华新闻社 2020-07-10 14:29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报告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其中,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
报告透露,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报告认为,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成为这些图片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和部分律师开发客户和案源的主要渠道。
报告同时指出,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
“在问卷调查结果中,50%的图片使用人表示对权利人是否享有权利不信任。”报告认为,这些现象都说明图片类案件存在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的问题。同时,授权市场不够公开透明、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也进一步加剧了被告的不信任感。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原告除起诉直接侵权人以外,同时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报告指出,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网络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在后续案件中仍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以此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较为明显,“一些商业化维权团队通过在这些平台上主动寻找侵权行为,并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的方式起诉,导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报告显示,绝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针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法院判决多使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实践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判标准体现出差异化和梯度化。目前,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
“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报告认为,目前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的现象严重,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说明图片版权市场的功能目前未能有效发挥。
报告建议,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图片版权的商业价值实现途径回归市场。针对商业化维权日益增多的现象,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避免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的利益,让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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