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合阳“2·19”淹溺事故:三条人命,岂能换来轻飘飘的问责

中华新闻网 2026-09-14 07:51

    中华新闻社西安电(记者  常建国)渭南市合阳县某农业公司“2·19”较大淹溺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一场事故夺走三条鲜活生命,三个家庭就此破碎。然而通读处理结果,除两名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外,涉事企业管理人员、多个主管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大多仅给予政务警告、诫勉谈话、书面检查。三条人命的沉重代价,换来如此偏轻的处置结果,难免让人叩问:安全生产的高压线,莫非已经失去锋芒?
 
  这不是不可预判的天灾,而是多重失职叠加酿成的人祸。涉事农业企业安全管理空心化,涉水作业风险防控形同虚设,安全隐患长期悬置;属地多个监管部门日常巡查走过场,监督检查流于纸面,层层把关变成层层“放水”,最终让隐患吞噬生命。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白纸黑字,事故责任追究本应与伤亡后果相匹配。可现实却是,部分负有监管失职责任的人员,仅仅一次谈话、一纸检讨就得以过关。这般处理,很难告慰逝者,更难安抚悲痛的家属。
 
  诫勉、警告,本质偏向教育提醒手段。当监管缺位直接诱发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殒命,仍然以这类柔性处分草草了结,释放的信号极其危险:监管失职的成本太低。长此以往,少数管理者会滋生侥幸心理,安全检查敷衍了事,隐患排查蜻蜓点水;市场主体也会觉得,安全投入能省则省,就算出事,追责也不过如此。“生命至上”,极易沦为挂在墙上、念在口中的一句空话。
 
  问责必须依法,但法律框架之内,处分轻重应当和责任大小、危害后果对等。较大事故,意味着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属于安全生产重点管控红线。监管岗位手握安全守门之责,一旦履职失守,就会把普通人置于险境。倘若人命关天的事故,最后问责“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那么所谓监管约束,不过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问责的意义,绝不只是事故后的程序闭环。它既要给遇难家属一个公道,更要形成震慑,倒逼企业和监管部门绷紧安全这根弦。如果重大伤亡事故的追责浅尝辄止,那么同类隐患就会持续潜伏,悲剧就有重演的可能。生命无价,三条逝去的生命,绝不能用几份轻描淡写的处分,简单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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