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徐闻县治到底在哪里?——从“徐闻令印”出土重论岭南政区地理
中华新闻网 2026-07-17 22:45
摘要
“徐闻令印”1990年出土于广西合浦县黄泥岗1号东汉墓,长期以来被学界解读为徐闻令陈褒系合浦人、死后归葬故里之证。本文从汉代任官籍贯回避制度入手,通过对严耕望先生及尹湾汉简研究成果的重新审视,指出“归葬说”在制度层面不能成立——徐闻与合浦同属合浦郡,依汉代县令长丞尉“不但非本县人,且非本郡人”的任职规则,陈褒不可能为合浦郡人而出任徐闻令。由此,陈褒墓在今合浦县的最合理解释应为就地安葬于任所,即汉徐闻县治所在。本文进而从《宋书·州郡志》注文体例入手,论证今雷州半岛之徐闻并非汉旧县,实为孙吴所置同名异地;结合俞益期《交州笺》所载“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的相对位置描述及晋吴古城之役的地理还原,综合判定汉徐闻县治当在今合浦县城附近。此外,合浦风门岭26号汉墓出土的“肉肩高耸”铜牛,与《吴录·地理志》《尔雅注》所载犦牛出“合浦徐闻县”的记载形成实物与文献的对应,为本文结论提供了来自地方物产维度的旁证。与此相应,汉合浦县治或当在今合浦县常乐镇皇后村一带。本文以一枚滑石印章为线索,串联制度史、文献学、历史地理与考古学多重证据,对两汉岭南政区地理的传统认知提出系统性质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论证的核心在于县治地望,至于汉代徐闻县的管辖区域,学界并无争议——汉徐闻县的辖境确包括今雷州半岛,此与本文所论县治位置实为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关键词: 徐闻令印;合浦;汉代县治;籍贯回避制度;《宋书·州郡志》

第一章 引言:一枚印章引发的学术问题
1990年6月,广西合浦县廉州镇黄泥岗,一家砖厂在推土作业时意外发现了一座汉代墓葬。合浦县博物馆随即组织发掘,清理出一座保存完好的砖室木椁墓——黄泥岗1号墓。此墓未被盗扰,随葬品极为丰富,计有铜器、陶器、玉器、金器、琉璃、水晶、玛瑙等器物共96件。在琳琅满目的随葬品中,有两枚印章格外引人注目:一枚为龟钮铜印,阴文篆书“陈褒”二字;另一枚为滑石质瓦钮印,阴文反书“徐闻令印”四字,刻工草率,当为明器。
这两枚印章的发现,为墓主人的身份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墓主陈褒,曾任职徐闻县令。然而,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随之而来:一位徐闻县令,为何葬在了合浦?
考古学者给出的解释是:墓主人陈褒应该是合浦人,在徐闻为官,死后循“落叶归根,回归故土”习俗,归葬合浦。蒋廷瑜、王伟昭在《黄泥岗1号墓和“徐闻令印”考》中亦持此说,认为“徐闻县令死葬合浦,当是他生前被从合浦郡治派出,然后回到合浦或死后归葬合浦的”。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在学界和地方文化传播中被广泛接受。然而,细细推敲,这一“归葬说”却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制度障碍——汉代任官的籍贯回避制度。
笔者早岁曾草拟《徐闻令印考》初稿,但当时史料蒐集未备,论证链条尚欠完整,遂搁置未竟,亦未曾示人。今岁重理旧题,深受郦元门下走狗《合浦海丝申遗的基石:汉代合浦与徐闻县治地望新论》一文之启迪。该文首次系统地将“徐闻令印”的出土与汉代任官回避制度、《宋书·州郡志》注文体例、俞益期《交州笺》及晋吴古城之役等多元材料贯串一体,提出了汉徐闻县治在今合浦县城、汉合浦县治在常乐镇皇后村附近的颠覆性论断,可谓别开生面。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对“雷州说”的系统回应,强化了对“县地”与“县治”概念的学理辨析,并引入风门岭26号汉墓出土铜牛这一实物证据以充实地方物产维度的旁证,同时对相关史料做了更为细致的梳理与论证,冀能于前贤之说有所补益。
本文试图证明:“归葬说”不能成立,陈褒墓在今合浦县的真正含义,是指向一个被长期忽视的历史真相——汉徐闻县治,不在今雷州半岛,而在今合浦县城。与此相应,汉代合浦县治的地望,也需要重新审视。
笔者籍隶雷州半岛,此文论断或有违乡邦故说,诚知将不免于桑梓之讥。然学术讨论唯以事实与证据为归,据实而言,不敢曲徇,尚祈海内外方家明鉴。行文之前,尤须辨明一事:本文所论为汉代徐闻县治之所在,而非徐闻县之辖境。据《汉书·地理志》及学界共识,汉代徐闻县的管辖范围确实包括今雷州半岛全境,此与本文所论县治位置实为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为辖境,后者为治所,不可混为一谈。
第二章 制度之镜:汉代任官籍贯回避规则与“归葬说”的破灭
一、钱穆弟子——严耕望先生的经典论述
汉代地方官吏的任用,存在着极为严格的籍贯限制。然而,关于这一制度的具体法令,除蔡邕传“三互法”一条外,史籍中绝无详细记载。正是严耕望先生,通过对两千余任地方官吏籍贯的系统统计归纳,才将这一制度的全貌揭示于世。
严先生的研究结论可概括为:中央任命之各级监官长吏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等不用本郡人,县令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许倬云先生亦据此指出,自武帝中叶以后限制日严,西汉二百八十余任郡国守相的籍贯绝无例外都是外郡人,县令县长六十四任、丞尉七任“不但非本县人,且非本郡人”。
这一制度设计的逻辑是清晰的:防止地方官员在本籍任职时因宗族、乡党关系而徇私舞弊、结党营私。顾炎武亦曾论及此制,指出县令长不但不用本县人,也不用本郡人。汉代官员“易地做官”的原则,正是这一籍贯回避制度的体现。
二、尹湾汉墓简牍的实证支撑
严先生的结论,在1993年出土的“尹湾汉墓竹简”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详细记载了东海郡38县长吏的姓名、籍贯、原任官职和迁现职原因等内容。据统计,注明官职和籍贯的共124人,其中除1人来自本郡外,其余123人均来自外郡。这一考古发现以无可辩驳的实物证据证明:汉代不仅存在着任官回避制度,而且得到了严格贯彻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相高听在其硕士论文《西汉地方官吏任职籍贯回避制度探讨》中,围绕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作出详尽分析,进一步证实了严先生所言不虚。这些研究表明,汉代县令长丞尉的籍贯回避,是一个普遍性、制度性的规则,而非偶然或例外。
三、陈褒不可能是合浦人
将上述制度规则应用于陈褒个案,结论便一目了然。
徐闻县与合浦县,在汉代同属合浦郡。据《汉书·地理志》载,合浦郡辖徐闻、合浦、高凉、临允、朱卢五县。陈褒所任为徐闻县令,依汉代籍贯回避制度,他“不但非本县人,且非本郡人”——即他既不能是徐闻县人,也不能是合浦郡人。
因此,所谓“陈褒应该是合浦人”的推断,在制度层面完全不能成立。陈褒不仅不可能是合浦县人,甚至不可能是合浦郡人。他应当是合浦郡之外的某郡人——或许是庐江人(《后汉书》中所载的另一位陈褒为庐江人,虽非同一人,但可为旁证),或许是其他郡县人士。
四、“归葬说”的连锁崩塌
“归葬说”一旦不能成立,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推论便失去了根基。
首先,陈褒之墓既不在其籍贯所在地(外郡),又不在所谓的“徐闻县”任职地(今雷州半岛),却出现在今合浦县,这绝非“归葬”可以解释。其次,蒋廷瑜、王伟昭所谓“徐闻县令死葬合浦,当是他生前被从合浦郡治派出,然后回到合浦”的说法,在回避制度的审视下亦不攻自破——陈褒既非合浦人,何来“回到合浦”?
那么,唯一的、也是最合乎逻辑的解释只能是:陈褒是在任职地就地安葬的。而他的任职地是徐闻县。因此,“徐闻令印”的出土地——今合浦县黄泥岗——就是汉徐闻县治的所在地。
这一推论,在两汉时期不乏先例。《后汉书》载鲁国鲁人孔僖,曾拜临晋令,“在县三年,卒官,遗令即葬”。孔僖卒官后就地安葬,并未归葬鲁国故里。又蜀郡成都人张霸,年七十而疾卒,遗敕诸子曰:“今蜀道阻远,不宜归茔,可止此葬,足藏发齿而已”,于是诸子承命,葬其于河南梁县。张霸亦是就地安葬。这些事例表明,汉代官员卒官后就地安葬并非罕见,甚至是一种被主动选择的做法。
陈褒之外乡人身份(非合浦郡人),加上其徐闻令的官职,再加上其墓葬在今合浦县的事实——三者相互印证,指向唯一的结论:今合浦县,即汉徐闻县治所在。
第三章 文献的再审视:《宋书·州郡志》与徐闻县治的迁徙
如果说制度层面的分析为“徐闻令印出土地即汉徐闻县治”提供了逻辑必然性,那么传世文献的考证则为这一结论提供了历史依据。其中最关键的材料,是《宋书·州郡志》的注文体例及其“徐闻令”条下的注文。
一、沈约《宋志》注文体例的深层含义
南朝梁沈约所撰《宋书·州郡志》,是中国正史中体例最为严密的政区地理志之一。沈约在《宋志》前言中,对郡县注文的书写规则作了明确说明:
“自汉至宋,郡县无移改者,则注云‘汉旧’,其有回徙,随源甄别。若唯云‘某无’者,则此前皆有也。若不注置立,史阙也。”
这段文字翻译如下:“从汉代到南朝刘宋时期,如果一个郡或县的治所没有迁移变动,就在注文中写明‘汉旧’(即汉代旧置)。如果治所有过迁徙变动,就根据其沿革源头分别考辨注明。如果只写‘某无’(某县无),那就意味着此前是有的(只是在某个时期被省并了)。如果不注明设置建立的情况,那是史书有缺漏。”
我们从“无移改”三字的理解。徐成指出,“无移改”当理解为郡县之治所、方位无移改,而非指郡县隶属关系的变动。这一解释可从《宋志》体例中得到充分印证。例如,“宛陵令”下注“汉旧县”,而宛陵西汉属丹扬郡,刘宋属宣城郡,隶属关系已发生变化,但沈约仍注为“汉旧县”——可见“移改”确指治所迁徙,而非隶属变动。
由此可知,《宋志》注“汉旧县”的含义是:该县治所自汉至刘宋未曾迁徙。反之,不注“汉旧县”,则意味着该县治所曾发生过变化。
二、“徐闻令,故属朱崖”的文本分析
明确了《宋志》的注文体例,再来看“合浦太守”条下关于徐闻的记载:
合浦令,汉旧县。徐闻令,故属朱崖。晋平吴,省朱崖,属合浦。”
这段简短的注文,信息量极大。
首先,“合浦令,汉旧县”:沈约明确标注合浦县治自汉至刘宋未曾迁徙。这意味着汉合浦县治与刘宋合浦县治在同一地点。
其次,“徐闻令”下不注“汉旧县”:按照《宋志》体例,这明确意味着刘宋的徐闻县并非汉旧县,其治所曾经发生过迁徙。
第三,“故属朱崖”:“故”者,古也,言“故属”即追溯县之沿革始置。然而,西汉珠崖郡的领县中并无徐闻。因此,此“朱崖”并非汉武帝所设之珠崖郡,而应是三国孙吴赤乌年间在今雷州半岛所置的珠崖郡。《宋志》言徐闻“故属朱崖”,即表明刘宋徐闻县的建置始于孙吴,而非汉代。
三者互证,结论清晰:今雷州半岛之徐闻,并非汉旧县,而是孙吴时期所置的同名异地之县。汉代的徐闻县,当在别处。
三、从《宋志》到《南齐书》的延续证据
《宋志》的记载并非孤证。《南齐书·州郡志》载:“徐闻令,故属朱崖。晋平吴,省朱崖,属合浦。”与《宋志》完全一致。这表明,南朝时期对徐闻县“非汉旧县”的认识是一以贯之的。
此外,今本《宋志》“徐闻令”条下未注“汉旧县”,也不可能是传抄过程中脱漏所致。因为《宋志》注文中凡言县“故属”者共25例,无不追溯至始置。若刘宋徐闻确为汉旧县,当言“故属合浦”(汉合浦郡领徐闻县),而不可能言“故属朱崖”。沈约下笔之严谨,体例之一贯,不容作此假设。
因此,《宋志》的这条注文应作如下理解:刘宋徐闻县之建置,始于三国孙吴于今雷州半岛置朱崖郡时。朱崖郡之徐闻,与汉县同名而异地,其迁治时间,理当在孙吴置朱崖郡的赤乌年间。最初的汉徐闻县治,则在别处——这正是本文试图证明的:在今合浦县城。
四、《吴书·薛综传》的补充印证
除《宋志》《南齐书》外,孙吴时期的一则史料可与前述结论相互印证。《吴书·薛综传》载,黄龙三年(231年),吴合浦太守薛综向孙权上疏曰:
“今日交州虽名初定,尚有高凉宿贼,其南海、苍梧、郁林、珠官四郡界未绥,依作寇盗,专有亡叛逋逃之数。”
此疏透露出三项关键信息。其一,吴于今雷州半岛置珠官县,改合浦郡为珠官郡。据《宋书·州郡志》,吴赤乌五年(242年)又立珠崖郡,其后郡县归并,徐闻遂属合浦。《宋志》言徐闻“故属朱崖”,正与此吻合——此“朱崖”乃孙吴所置之郡,而非西汉武帝所设之珠崖郡。其二,珠官郡即合浦郡之改名,郡治仍在合浦县,《宋志》称“合浦令,汉旧县”,说明合浦县治自汉代以来未曾迁徙,薛综以合浦太守身份上疏亦可为旁证。其三,薛综疏中所言“高凉宿贼”,为俚人寇盗,说明雷州半岛为孙吴实际控制区域,而吴在此设珠官县,与汉徐闻为同名异地之县,恰与本文第三章所述“今雷州半岛之徐闻乃孙吴所置,非汉旧县”完全吻合。
吴改合浦为珠官郡,又在雷州半岛置珠官县,至孙吴末、晋初,珠官郡、朱崖郡先后归并,徐闻县遂改属合浦郡。此为《宋志》“晋平吴,省朱崖,属合浦”之注文的落实。可见《宋志》关于“徐闻令,故属朱崖”的记载,并非孤立的文本,而有《吴书》所载孙吴实际行政举措作为历史背景。三者互证,孙吴于雷州半岛置珠官县、改合浦郡为珠官郡,其后徐闻县归属合浦郡,而汉旧徐闻县治则另在合浦——此结论愈加坚实。
第四章 蒋廷瑜、王伟昭“西汉合浦郡治初在徐闻说”辨正
在讨论汉徐闻县治地望问题时,蒋廷瑜、王伟昭在《黄泥岗1号墓和“徐闻令印”考》一文中提出的一个推断,影响甚广,不可不辨。该文在论述徐闻县的历史地位时写道:
“据《汉书·地理志》载,合浦郡辖徐闻、高凉、合浦、临允、朱卢五县,徐闻是首县。据《后汉书·郡国志》载,合浦郡辖合浦、徐闻、高凉、临元、朱崖五城(县),首县是合浦。按《后汉书·郡国志》的说法,在一郡之下,县名先书者,是该郡郡治的所在地,由此可以推测:西汉合浦郡的郡治最初设在徐闻,以后才迁到合浦,东汉时合浦郡治无疑已在合浦了。”
这一推断被广泛引用,成为论证“西汉徐闻县地位重要”“西汉合浦郡治初在徐闻”的重要依据,甚至被用来解释为何“徐闻令印”会出现在合浦——因为徐闻曾为郡治,地位特殊,县令死后归葬合浦便有了“合理性”。然而,细加推敲,此说在方法论与文献解读两个层面均存在明显问题。
一、方法论问题:将“首县”等同于“郡治”的逻辑跳跃
蒋、王文的核心逻辑是:《汉书·地理志》中合浦郡首县为徐闻,《后汉书·郡国志》中合浦郡首县为合浦,而《后汉书·郡国志》的体例是“县名先书者,郡所治也”——因此西汉合浦郡治初在徐闻,东汉迁至合浦。
这一推论看似环环相扣,实则存在两个逻辑跳跃。
第一,《汉书·地理志》并不以“首县”标注郡治。《汉书·地理志》的体例与《后汉书·郡国志》不同,班固并未明确以县名先书者为郡治。谭其骧先生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及其他相关研究中,亦未见有学者仅凭《汉书·地理志》的县序来确定郡治。蒋、王文将《后汉书》的体例反向应用于《汉书》,在文献学方法上缺乏依据。
第二,“首县为郡治”的体例本身亦非绝对。即以《后汉书·郡国志》而论,亦存在首县并非郡治的例外情况。学者在研究具体政区时,往往需要结合其他史料加以综合判断,而非仅凭县序便下结论。将《后汉书·郡国志》的体例——且不论此体例是否适用于解读《汉书》——作为推测西汉郡治的唯一依据,方法上未免过于简单。
二、文献解读问题:对“徐闻”与“合浦”沿革的理解偏差
蒋、王文由“首县变化”推演出“西汉郡治初在徐闻,东汉迁至合浦”,其隐含的前提是:首县的变化必然意味着郡治的迁徙。然而,这一前提未必成立。
如前所述(见本文第三章),《宋书·州郡志》注“合浦令,汉旧县”,明确说明合浦县治自汉至刘宋未曾迁徙。如果西汉合浦郡治曾由徐闻迁至合浦,则意味着东汉合浦县治(即郡治所在)与西汉合浦县治不在同一地点。然而沈约既注“合浦令,汉旧县”,则说明合浦县治自汉代以来未曾移改——西汉合浦县治与东汉合浦县治在同一地点。换言之,若西汉合浦郡治确在徐闻,则郡治与县治分离;若东汉郡治迁至合浦,则合浦县治并未迁徙,只是郡治迁入合浦县治所在城邑。这一解释虽然可以成立,但已与蒋、王文“西汉郡治初在徐闻,东汉迁至合浦”的简单表述有了微妙的差别。
更重要的是,仅凭《汉书·地理志》与《后汉书·郡国志》两书县序的差异,便推测出“西汉合浦郡治在徐闻”的结论,而这一推测又与本文所揭示的多重证据——汉代任官回避制度、《宋书·州郡志》注文体例、《交州笺》相对位置、风门岭铜牛实物、晋吴古城之役地理还原——全部指向“今合浦即汉徐闻县治”的结论相冲突。在两套解释系统中,本文的多重证据环环相扣,而蒋、王文仅凭一条体例(且是跨越文献的误用)便作出推论,其说服力不可同日而语。
三、对“徐闻令印”解释的连锁影响
蒋、王文中“西汉郡治初在徐闻”的推断,直接影响了他们对“徐闻令印”出土于合浦的解释。在同一篇文章中,他们写道:“徐闻县令死葬合浦,当是他生前被从合浦郡治派出,然后回到合浦或死后归葬合浦的。”
这一解释的逻辑链条是:徐闻曾为郡治→与合浦关系密切→徐闻令为合浦人→归葬合浦。然而,本文第二章已从汉代任官籍贯回避制度入手,证明陈褒不可能为合浦郡人。这一制度层面的障碍,使得蒋、王文“西汉郡治初在徐闻”的推断——即使它在文献学上成立——也无法挽救“归葬说”。
换言之,蒋、王文所面临的问题不是“西汉郡治在不在徐闻”,而是“徐闻令是否为合浦人”。即便西汉合浦郡治确在徐闻,也不能证明出任徐闻令的陈褒就是合浦人或合浦郡人。籍贯回避制度针对的是县令本人的籍贯,而非其任职地与郡治的关系。因此,无论西汉郡治是否初在徐闻,“归葬说”在制度层面均不能成立。
蒋廷瑜、王伟昭《黄泥岗1号墓和“徐闻令印”考》是研究“徐闻令印”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文献之一。然而,其中关于“西汉合浦郡治初在徐闻”的推论,在方法论上存在将《后汉书》体例误用于《汉书》的问题,在文献解读上亦过于简单化。更重要的是,即便此推论成立,也无法为“归葬说”提供有效的支撑——陈褒的籍贯回避问题才是“归葬说”的真正命门。因此,本文在充分尊重蒋、王两位先生考古贡献的前提下,不得不对其“西汉郡治初在徐闻说”及其连带推论提出商榷。
第五章 回应“雷州说”:三重混淆与两个核心难题
在讨论汉徐闻县治地望时,必须认真对待一种颇具影响的学术观点——“雷州说”,即认为汉徐闻县治在今雷州市(旧海康县)雷城镇。赵焕庭、王丽荣在《历史文献解汉代徐闻县治在今雷城镇》及《历史地理条件论汉代徐闻县治在今雷城镇》两文中系统阐述了这一观点。本文认为,此说虽有一定文献依据,但在逻辑上存在三重混淆,且无法回避两个核心难题。
一、三重混淆之一:“县地”与“县治”
“雷州说”最主要的论据,是历代方志中“海康本汉徐闻县地”的记载。《记纂渊海》云:“海康本汉徐闻县地”;《太平寰宇记》亦载:“海康县……汉徐闻县地,属合浦郡”;《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同样记载:“本汉徐闻县地,属合浦郡”。类似的表述在《读史方舆纪要》等文献中反复出现。
然而,“县地”与“县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县地”指该县的辖境范围。据《汉书·地理志》及学界共识,汉代徐闻县的辖境确实包括今雷州半岛全境。说“海康本汉徐闻县地”完全正确——海康城位于汉代徐闻县的辖境之内。但这绝不等于海康城就是汉代徐闻县的县治所在。辖境之内可以有无数聚落,县治却只有一个。将“县地”等同于“县治”,是一种概念上的偷换。
事实上,历代方志在追溯沿革时,往往只说明某地曾属某县之“地”,并不必然指向该县治所就在此地。这一表述的模糊性,恰恰是“雷州说”论证中的一个根本性缺陷。本文无意否认汉代徐闻县辖有雷州半岛这一事实——这已是学术界的普遍共识——但辖境与治所,本为两事,不容混淆。
二、三重混淆之二:隋唐县治与汉县治
“雷州说”的另一个常见论据是:唐代雷州治所在海康,而雷州的前身是汉代徐闻县地,因此汉徐闻县治就在海康。这一推论同样经不起推敲。
需要厘清的是“徐闻”之名的沿革。据《旧唐书》载,隋置隋康县,唐贞观二年(628年)改隋康为徐闻。也就是说,唐代在今徐闻县境设置的“徐闻县”,是隋代“隋康县”改名而来,并非汉代徐闻县的直接延续。汉代徐闻县早在南朝时期已发生变迁,其县治已不在原址。
《中国历史地名库》明确指出:“《一统志》混隋康、海康为一,定徐闻县于今海康县,不从。”换言之,将唐代雷州治所海康直接等同于汉代徐闻县治,是混淆了不同时代的政区沿革。隋唐之徐闻(今徐闻县南五里镇)与汉代之徐闻,并非同一地点。
三、三重混淆之三:雷州半岛内部治所莫衷一是
即便在雷州半岛内部,汉代徐闻县治的具体位置也存在重大分歧。有说在今雷州市雷城镇的,有说在今徐闻县西南讨网村(二桥村)的,还有说在迈陈、土旺等地的。
这种分歧本身说明了一个事实:雷州半岛上的徐闻县治,在汉代以后经历了多次迁徙。
据《徐闻县志》载,徐闻县治“旧治本在县西南讨网村,元至元二十八年迁宾朴村,明天顺六年迁于海安所,宏治十四年还迁宾朴,即今治”。讨网村有“旧县埔”地名,说明至少在宋元以后,徐闻县治曾在讨网村一带。而主张“汉徐闻县治在今雷城镇”的学者赵焕庭、王丽荣也承认,今徐闻县南部(讨网村等地)“不宜为汉代徐闻县治”。也就是说,即便在雷州半岛内部,不同学者对汉代县治的位置也各执一词——有说雷城镇,有说讨网村,莫衷一是。
这种内部争议表明,雷州半岛上确实存在一个“徐闻县治”,但这个县治究竟是汉代的还是后世迁徙而来的,才是问题的核心。
四、核心难题之一:考古证据的缺失
主张“汉徐闻县治在今雷城镇”的学者赵焕庭、王丽荣在论证中坦承:汉徐闻县治在今徐闻县南部迈陈、土旺、二桥等地之说,“既无正确的古文献根据,也缺乏考古学资料依据”。然而,反观其自身主张的“雷城镇说”,同样面临着考古学证据不足的困境。
雷城镇(今雷州市区)作为雷州半岛的政治中心,历史悠久,但迄今为止,雷城镇周边并未发现与汉代县治规模相匹配的汉代大型建筑遗址或大规模汉墓群。相比之下,今合浦县城周边已发掘汉代墓葬400余座,出土文物万余件,另有草鞋村、大浪两处汉代古城遗址。二者在考古证据上的悬殊对比,不能不正视。
主张雷州半岛为汉徐闻县治者,始终无法解释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如果汉徐闻县治确实在雷州半岛,为何与“徐闻令印”直接相关的东汉县令墓葬,却出现在数百公里之外的合浦?
五、核心难题之二:“归葬”解释的制度困境
面对“徐闻令印”出土于合浦黄泥岗这一事实,“雷州说”只能诉诸“归葬”解释——即陈褒是合浦人,死后归葬故里。
然而正如本文第二章所述,汉代任官籍贯回避制度使“归葬说”在制度层面完全不能成立。严耕望先生的研究及尹湾汉简的实证均已证明,汉代县令长丞尉“不但非本县人,且非本郡人”。徐闻与合浦同属合浦郡,陈褒若为合浦郡人便不可能出任徐闻令。陈褒既非合浦人,“归葬合浦”便无从谈起。
在“归葬”解释被制度逻辑证伪之后,唯一合理的解释便是:陈褒是在任职地就地安葬的,而“徐闻令印”的出土地——今合浦县——就是汉徐闻县治所在。
综上,“雷州说”存在三重混淆——混淆“县地”与“县治”、混淆隋唐徐闻与汉代徐闻、在雷州半岛内部无法确定汉代县治的具体位置——且无法回避考古证据缺失和“归葬说”制度困境这两个核心难题。
第六章 地理的印证:《交州笺》与东汉徐闻的相对位置
《宋书·州郡志》证明了今雷州半岛之徐闻非汉旧县,但汉徐闻究竟在何处,还需要更多证据。东晋俞益期《交州笺》中保存的一条材料,为我们提供了关键的地理位置线索。
一、《交州笺》的文献价值
俞益期,豫章人,东晋时曾到过交州。他在写给韩康伯的信(即《交州笺》)中,记述了所闻马援故事:
“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穷日南寿灵县界。”
殷芸《小说》亦收录此条:“俞益期,豫章人,与韩康伯道至交州,闻马援故事云: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穷日南寿灵县界。”
这条材料的关键在于“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这一相对位置的描述。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交州”并非指整个交州辖区,而是指交州治所所在地(交趾郡或龙编县)。这种以治所代指州郡的用法,在史书中也极为常见。
二、相对位置的地理逻辑
“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这一描述,蕴含着重要的地理信息。
以常理言,“相对位置”的描述,是以该区域周边邻近的一个显著地理位置作为参照,以两者间的空间方位关系来说明。如《史记》云“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正义》释曰:“巫郡、巴郡在江陵之西也”。江陵与巴郡相邻,故有此说。同理,“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意味着徐闻县与交州(交趾郡或龙编县)相邻,徐闻在其东北方向。
将这一逻辑应用于汉代地理,问题便浮现出来。如果汉徐闻县在今雷州半岛(传统说法或“雷州说”),那么徐闻与交州(今越南北部)之间便隔着整个合浦郡的广大地域。与其说交州在徐闻县西南,不如说在合浦县西南更合乎情理。更为关键的是,马援南征交趾,当自合浦向西南进发——这正是南、北流江“瘴江路”通道的方向。若徐闻在雷州半岛,马援何以先由合浦转向东南数百里至雷州半岛,再回头经过合浦向西前往交趾?这完全不合军事的常理。
反之,若汉徐闻县就在今合浦县(南流江下游入海处),则“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便是一句准确无误的地理描述——徐闻(今合浦)的西南方向,正是交趾郡所在。
三、与马援南征路线的吻合
《后汉书·马援传》载,建武十八年(42年),马援率军征讨征侧、征贰,“军至合浦而(段)志病卒,诏(马)援将其兵。遂缘海而进,随山刊道千余里”。马援入交趾走的是“缘海”路线,即沿北部湾海岸向西南行进。这条路线的大陆出发基点,正是南流江入海处的合浦地区。
如果汉徐闻县就在今合浦县城,那么徐闻正是马援从合浦向西南进入“交州”的起点。这便可以理解为何在马援故事中会出现“徐闻”——因为徐闻是南征路线上的关键节点。如果徐闻在雷州半岛,它与马援的南征路线几乎无关,没有理由出现在这一叙事中。
因此,《交州笺》所载“交州在合浦徐闻县西南”,与《宋志》所证“今雷州半岛之徐闻非汉旧县”,二者相互印证,共同指向汉徐闻县不在雷州半岛,而在与交州相邻的南流江下游地区——即今合浦县。
第七章 考古的闭环:从“徐闻令印”到汉徐闻县治
一、黄泥岗1号墓的考古学意义
黄泥岗1号墓的考古学价值,远不止于出土了“徐闻令印”这一枚印章。
此墓未被盗扰,随葬品保存完好且极为丰富。出土器物包括铜剑、铜镜、铜灯、铜壶、铜碗、铜釜、蒸酒器,以及铜制明器仓、灶、井等;陶器有罐、壶、罍和明器陶屋;玉器有出廓璧、母子带钩、蝉形琀、蟠螭纹珮;还有玻璃杯、琉璃串珠、水晶串珠、玛瑙串珠、琥珀串饰、金花球串饰、金带钩及“货泉”铜钱。其中,湖蓝色玻璃杯被定为国家一级文物。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此墓的随葬品中包含了大量来自海外的舶来品——琉璃、水晶、玛瑙、琥珀等。这些物品正是汉代海上丝绸之路贸易的典型物证。墓主人陈褒以一介县令之身,竟拥有如此奢华的随葬品,说明他所任职的徐闻县是一个与海外贸易密切相关的富裕之地。
这与文献中关于徐闻名句“欲拔贫,诣徐闻”的记载完全吻合。唐《元和郡县志》载徐闻县“汉置左右侯官,在此屯积货物,备其所求,与交易,有利。故谚曰:‘欲拔贫,诣徐闻’”。徐闻是汉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其富庶程度可想而知。而这样的一个地方,其县治所在必然是一个交通便利、靠近海岸的港口城邑——南流江入海处的今合浦县城,正具备这样的地理条件,而反观雷州半岛的徐闻却不具备。
二、风门岭26号墓铜牛的旁证价值
如果说黄泥岗1号墓的“徐闻令印”证明的是官员任职地,那么合浦风门岭26号西汉晚期墓出土的一对铜牛,则从地方物产的角度提供了另一层次的旁证。
风门岭26号墓为西汉晚期木椁墓,2003年底发掘,出土一对铜质动物,编号M26:1与M26:2,其状为牛头、牛角、牛身、牛蹄。据熊昭明《铜牛补正及其余》考证,此二牛一公一母,均为黄牛。雄性铜牛(M26:2)具有“肉肩高耸,犹如驼峰”的显著特征。而《尔雅·释畜》郭璞注明确记载了一种特征完全相符的畜类:“犦牛,即犎牛也。领上肉犦胅起,高二尺许,状如橐驼,肉鞍一边,健行者日三百余里,今交州合浦徐闻县出此牛。”此说并非郭璞首创,张勃《吴录·地理志》已载:“合浦徐闻县多牛,其项上有特骨,大如覆斗,日行三百里。”张勃《吴录》多采孙吴史书,而其《地理志》涉及内容自春秋至两汉,合浦郡建置开发数百年,犦牛“日行三百里”说明其为被准确掌握的家养牛而非野牛,故“徐闻县出此牛”的说法应有更早的源头,可追溯至汉代。
铜牛实物出土于今合浦,而传世文献记载犦牛出“合浦徐闻县”——实物与文献的对应,由此构成了对“今合浦即汉徐闻县”的又一重印证。如果说“徐闻令印”证明的是行政建制层面的徐闻县治所在,那么风门岭铜牛证明的则是地方物产层面——犦牛作为徐闻县的标志性物产,其出土实物恰在合浦,两相印证,益增其信。
诚然,单一物证尚不足以单独支撑“县治地望”的结论,但再将其置于汉代任官回避制度、《宋书·州郡志》注文体例、《交州笺》相对位置、晋吴古城之役地理还原等多重证据的框架之中,便构成了一条从“官印”到“物产”、从“制度”到“物证”的立体证据链。
三、今合浦县城周边考古遗存的重新审视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今合浦县城周边已经考古发掘汉代墓葬400余座,出土文物达万余件,并且仍有数以千计的汉墓尚未发掘。此外,还有草鞋村、大浪两处汉代古城遗址的发现。大浪古城遗址位于合浦县石湾镇大浪村,是一座边长220米左右、占地面积约50000平方米的汉代城址。草鞋村遗址则位于合浦县城西南的西门江东岸,主体文化内涵被认定为汉代合浦郡治故址。
这些考古发现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延续时间之长,充分说明在汉代,今合浦县城周边绝非无名之地。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将这些考古遗存不加辨析地归入“汉合浦县”名下,认为今合浦县城即汉合浦县治所在。广西自然资源厅编著、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广西历史地图集》即将汉晋合浦郡、县治定位于今合浦县城。
但正如许宏先生所指出:“考古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其以长时间段的、历史与文化发展进程的宏观考察见长,而拙于对精确年代和具体历史事件的把握”。没有出土文字材料的直接证明,便不能断然以考古发现否定传世文献的记载。
本文认为,今合浦县城周边丰富的汉代考古遗存,并非对应汉合浦县治,而恰恰对应汉徐闻县治。这一判断,既与“徐闻令印”的出土位置吻合,又与《宋志》所证“今雷州半岛之徐闻非汉旧县”吻合,还与《交州笺》所载徐闻与交州的相对位置吻合,更与风门岭铜牛所代表的徐闻地方物产相印证。四重证据,环环相扣。
四、晋吴古城之役的印证
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地方志《华阳国志》(又名《华阳国记》)与《晋书》所载晋吴古城之役,为本文的结论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
据载,晋交趾太守杨稷“遣将军毛炅、董元等攻合浦,战于古城,大破吴军”。《晋书》更详载:晋军破吴军于古城后,吴将陶璜败退,“退保合浦”,后又“夜以数百兵袭董元,获其宝物,船载而归”。文中出现的“古城”“分水”“合浦”等地名,皆在合浦郡范围内。
通过对战役进程的地理还原,可知“分水”在南流江分流处(今石湾镇一带),“古城”在其西南,“合浦”在其东北。此“古城”很可能即今合浦县城。而之所以称“古城”,正是因为当时(晋代)徐闻县治已迁往今雷州半岛,旧城遂废,故曰“古城”。这一推断,与《宋志》所证孙吴时期徐闻县治的迁徙完全吻合。
五、汉合浦县治的可能地望
如果今合浦县城是汉徐闻县治,那么汉合浦县治又在哪里?
本文认为,传统说法——汉合浦县治在今浦北县泉水镇旧州古城头——大致方向正确,但具体位置需作调整。据《新定九域志》“古迹”门廉州条载:“古城,在古廉州西南,即汉孟尝为太守还珠之处”。“古廉州”即唐代廉州治,在今浦北县泉水镇旧州古城头。其西南之“古城”,方为“汉孟尝为太守还珠之处”——即汉合浦县治所在。
将《新定九域志》的记载与清代《广东舆地全图》合浦县图相互印证,旧州墟(今泉水镇旧州村)西面隔张黄江有一“古城”地名,其范围当在今大蒙屯与李家之间,即今合浦县常乐镇皇后村附近。因此,汉合浦县治或当在今合浦县常乐镇皇后村一带。这一推断,既与《晋书》所证三国时期合浦县治在南流江中游吻合,又与今浦北旧州遗址为唐代城址的考古结论不矛盾。
第八章 结语
回到本文的起点——那枚不起眼的滑石“徐闻令印”。
它的出土,本应成为破解汉代岭南政区地理之谜的关键钥匙。然而三十余年来,学界将它简单地归入“归葬”叙事的窠臼,未能充分发掘其学术价值。“徐闻令印”出合浦,传统解释是“徐闻令归葬合浦”——但这枚印章真正告诉我们的,远比“归葬”二字丰富得多。
通过对汉代任官籍贯回避制度的考察,我们证明了陈褒不可能为合浦人,“归葬说”在制度层面不能成立。通过对《宋书·州郡志》注文体例的分析,我们证明了今雷州半岛之徐闻并非汉旧县,而是孙吴所置同名异地。通过对蒋廷瑜、王伟昭“西汉合浦郡治初在徐闻说”的辨正,我们指出了其在方法论与文献解读上的双重问题——即便此推论成立,亦无法为“归葬说”提供有效支撑。通过对“雷州说”的三重混淆与核心难题的辨析,我们廓清了“海康本汉徐闻县地”之类表述的真实含义——它们只能证明雷州半岛是汉代徐闻县的辖境,却绝不能证明海康城就是汉代徐闻县的治所。通过对俞益期《交州笺》的地理解读,我们发现了汉徐闻县与交州相邻的空间关系。通过对风门岭铜牛与《吴录》《尔雅注》记载的比对,我们从地方物产层面获得了“徐闻县出犦牛”与“铜牛出合浦”的实物、文献对应。通过对晋吴古城之役的地理还原,我们看到了徐闻县治从“古城”迁往雷州半岛的历史轨迹。
七重证据,指向同一个结论:汉徐闻县治,不在今雷州半岛,而在今合浦县城。与此相应,汉合浦县治,或当在今合浦县常乐镇皇后村一带。
这一结论如果成立,将意味着两汉岭南政区地理的传统认知需要重新审视。谭其骧先生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关于汉合浦、徐闻两县治所的标注,或将面临修正。而对于正在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合浦县而言,这一结论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合浦县所拥有的,不只是一座汉代郡治的遗址,更是一座与海上丝绸之路直接相关的汉代县治——徐闻——的遗址。而徐闻,恰恰是《汉书》所载汉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之一。
当然,本文的推论尚需更多考古证据的检验——尤其是出土文字材料的直接证明。期待未来的考古工作能够在今合浦县城周边发现带有“徐闻”铭文的器物或简牍,为本文的结论提供最终的实物证据。到那时,这枚沉睡于黄泥岗两千年的“徐闻令印”,将不再只是一枚印章,而是一把打开汉代岭南历史之门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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