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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旧规则短板亟待补齐
中华新闻网 2026-09-25 21:40
中华新闻社西安电(记者 常建国) 是时候重新审视现行仲裁相关条例,启动系统性修订乃至废止工作。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设立之初的核心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审理周期短,实行一裁终局,不必像诉讼那样经过一审、二审,能够快速了结商事争议,契合市场主体高效化解矛盾的需求。但经过多年实践,原有制度设计的弊端日益凸显,短板已经盖过效率优势,难以适配当前复杂的民商事纠纷环境。
仲裁裁决质量的根基在于仲裁员队伍。按照原有规则,仲裁员名册准入门槛偏宽,不少入选人员并非长期深耕法律实务,部分行业专家虽懂专业,但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说理掌握不足,造成仲裁员队伍业务水平、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在多地司法审查案件中,此类问题集中暴露:有案件中仲裁员未审慎核查证据链条,仅凭单薄欠条便认定债权成立,催生虚假仲裁;部分案件仲裁庭对法律条文理解偏差,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出现明显瑕疵;还有案例反映仲裁员未主动披露利益关联,存在潜在中立性风险,直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阶段才被法院发现 。
从程序机制看,一裁终局是一把双刃剑。裁决一经作出,即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同于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当事人没有常规上诉渠道,救济途径非常有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仅能在存在证据伪造、仲裁程序违法、违背公共利益等法定有限情形下,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而司法审查以程序审查为主,原则上不重新全面审理案件实体事实。很多实体认定错误、说理粗糙的仲裁裁决,因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法院无法否定其效力,只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即便对实体结论不服,也难以有效纠错,大量矛盾在执行阶段集中爆发,出现财产查封、冻结后当事人持续信访、申诉的现象,不仅增加法院执行压力,也损害仲裁公信力。
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今天,市场对纠纷解决的期待,是效率与公正并重,不能为追求速度而弱化质量把关。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仲裁法》已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从立法层面完善仲裁员遴选、信息披露、回避、考核追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正是针对过往痛点作出的制度调整 。与之配套的旧仲裁条例,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新法精神。
面对现实矛盾,立法与配套规则的优化势在必行。要么对原有条例全面修订,收紧仲裁员准入、考核、退出机制,强化裁决文书说理要求,适度优化司法审查边界;要么对不合时宜的旧条例予以废止,统一以新《仲裁法》作为仲裁活动的根本遵循。唯有补齐制度短板,规范仲裁员队伍,健全纠错通道,才能让仲裁回归专业、公正的本源,真正成为高效可靠的商事纠纷化解途径,服务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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