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厅把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好经”念歪了

中华新闻网 2024-03-23 07:27

       中华新闻社西安电   2015年陕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陕科高发2015-138号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市筛选一批科技型企业予以扶持。文件白纸黑字明确规定扶持方式为财政资金股权投入。
 
        陕西某科技创新公司按照文件要求申报了科技项目,经过当地区、市和省三级科技财政部门考察验收,项目终于立项。但当项目准备实施时,陕西省科技厅却将股权投入变成了低息借款。并且质押了该科技创新公司的股权,还必须其法人代表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
申报程序走到这一步,进退两难迫于无奈,该科技创新公司只好签订了借款合同。陕西省科技厅下属单位陕西科控集团给该公司借款人民币140万,借期三年,利息比银行利息稍低。

       众所周知,所谓股权投入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股权投入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或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目的主要是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以分散经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至此,人们已经明明白白地看出,陕西省的此番科技财政扶持的好经已经不折不扣地念歪了,本来是股权投入、风险共担的一桩科技财政扶持创新的好经,经过这么一番神操作后文件变成了橡皮泥,完全变成了低息借款所谓的科技财政扶持创新企业,所有身处其中的企业公司面临着百分之百的投资经营风险,而本来这个风险是应该由陕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等三方共同承担的,现在这两个政府部门对企业创新经营风险和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完全违背了陕西省此次文件规定的专项资金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初衷。按文件规定若股权投入后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结果搞成了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尤其是财政低息借款的盈亏低息借款后不再负一丁点责任。就是说项目成功了有政绩,项目失败了不承担责任。这是不是在其位坐享其成、亦或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呢?

       天有不测风云,创新有成功也有失败。由于受环保风暴和疫情的影响,企业被迫停产,项目最终失败,借款三年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该创新公司后被陕西科控集团诉至雁塔区法院,该公司被判败诉。由于法人代表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法人代表也成了所谓的老赖。这个结果似乎真的应验了把“股权投入”改为“低息借款”的操作的避险高明作为。一切运作的节奏和环节似乎滴水不漏、无懈可击,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清清爽爽、不用担责。

       果真如此吗?我们仔细捋一捋这件事的整个过程的细节就不难发现,首先是政府部门没有担当,在其位不敢真正谋其政。正是这种太平官的思想造成了念歪经的动机。其次是谁授权将文件规定的“股权投入”改为了“低息借款”?以便推卸责任。这个错误做法是否应该追究责任?再次是假如以上两条都能避免,在企业创新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政府部门全力支持并协调克服困难,企业也许就不会出现后来的停产失败。一切的一切就是因为政府部门不按文件规定操作,在整个过程中的缺位和不作为占据重要比例导致了今天的结果。这个结果让创新企业承担说不过去,也不公正。把企业法人代表搞成了所谓的老赖,被限制高消费,出门谈业务连高铁和飞机都坐不成,如此营商环境还有天理吗?政府的形象、信用和威信何在?谁还以后敢到陕西来创新投资?

       党的二十大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并提出多项措施,比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重视成功,更要宽容失败。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对照上述精神,有关部门能心安理得吗?担当精神何在?纪检监督部门对这种滥用文件、置文件的严肃性和财政资金风险使用于不顾的做法是否应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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