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华山街道违法强拆经营性商铺引争议 当事人质疑两级判决适用法律失当,三百余万元损失亟待厘清

中华新闻网 2026-08-05 08:14

 
近日,本媒体接到济南市历城区市民王在田投诉反映:其拥有完整产权、持续经营27年的临街经营性商铺,遭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夜间强制拆除。法院虽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一、二审赔偿判决标准引发当事人强烈异议,三百余万元财产损失未能填平,当事人多年持续维权,期盼司法机关重新核查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据投诉人王在田介绍,其名下洪家园192号房屋产权、土地权属证件齐全,自早年起长期作为临街商铺经营。片区改造推进过程中,华山街道办事处开展政策公示、入户宣讲、多轮协商等前置工作,双方分歧集中体现在补偿核算标准上。王在田无法认可相关补偿方案,始终未能达成安置协议。2016年12月16日夜,华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商铺主体、装修设施、经营设备全部损毁,维系二十余年的经营根基彻底灭失。
 

 
庭审过程中,华山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交强拆具备法定审批、强制执行手续的相关证据,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本次强拆行政行为整体违法。按照《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全面赔偿、填平损失”原则,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之后,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当事人合法征收能够获取的补偿权益,杜绝行政违法造成群众财产受损。但王在田表示,一审判决适用补偿文件存在明显偏差,由此产生巨大赔偿差额。
 
 
据了解,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文件对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设置双重标准:安置面积以内房屋按较高标准核算,超出安置标准房屋仅参照地上附着物重置价补偿。涉案房屋中210.07平方米临街经营性商铺,按照该文件仅能按1050元/平方米核算,而同片区房屋公允单价可达15187元/平方米,二者价差悬殊。也正因该标准补偿失衡、争议较大,济南市随后出台济政发〔2017〕33号文件,弥补前述政策缺陷,统一片区房屋补偿规则。
 


 
投诉人称,一审审理阶段济政发〔2017〕33号文件已经正式实施,完全适配本案情形,但承办法官依旧单独适用存在短板的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文件作出裁判。无视商铺完整产权、临街区位价值与长期经营性属性,简单按照普通住宅附着物标准核算赔偿,直接造成三百余万元经济损失。即便司法裁量存在合理空间,数百万元差额早已超出自由裁量边界,判决结果严重失衡。
 

 
针对房屋属性问题,王在田向媒体提供全套佐证材料:2002年后多年营业执照、文明诚信经营表彰文件、连续纳税凭证、商铺对外租赁合同等系列证据,完整印证房屋长达27年持续经营的事实,属于能够稳定产生收益的经营性商铺。当事人主张按照商铺市场价值核算损失具备事实支撑,但一审判决未充分采信全套经营证据,抹杀房屋商业价值。
 
一审宣判后,王在田提起上诉,寄望二审法院核查事实、纠正法律适用偏差。他认为,二审程序核心价值在于纠错,案件在补偿政策选用、房屋性质认定、损失核算三大关键层面均存在重大问题,期待二审适用新的补偿文件、认可商铺属性,重新核算损失。但二审未能全面查清核心争议事实,没有纠正一审判决瑕疵,当事人维权陷入困境。
 
王在田提出五项诉求:厘清事件经过,还原拆迁前期街道开展政策宣讲、协商沟通的客观事实;完整认定房屋经营性商铺属性;弃用补偿标准失衡的规范性文件,适用同期实施的济政发〔2017〕33号文件;参照片区商铺市场价足额赔偿房屋价值、停产停业、财物损毁等全部损失;落实全面赔偿原则,纠正两级裁判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

 
 
违法强拆,本身就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行政赔偿诉讼,本应是产权人挽回损失、寻求公平正义的重要救济途径。本案行政机关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当事人背负巨额损失多年奔走维权。如何准确区分住宅与经营性商铺价值、如何选择适配的补偿政策、如何恪守“全面填平损失”的国家赔偿准则,不仅关乎当事人一家切身利益,也事关当地征收拆迁领域产权保护导向。


 
期盼相关司法机关能够正视当事人诉求,全面复核案件证据与裁判尺度,严格依据《宪法》《民法典》《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法审查,妥善化解矛盾,以公正裁判守护群众合法不动产权益,树立规范行政征收、平等保护产权的法治导向。
 
说明:本文内容依据投诉人单方提供材料整理,相关事实与法律争议仍有待各方进一步核实,欢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案件承办法院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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